宋律师,张家窝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企业之间的借贷被认定无效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特殊要求
在过去,我国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对于民间资本的适当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冲击国家金融市场,因此,过去的处理方式是有一定的历史因素的。但现在,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推行,银行被推向市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国家不应强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据市场化经济的发展要求,利率市场将逐步放宽,限制必然减少,因此,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有效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私法行为是有效的
企业与自然人均属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企业之间的借贷作为一种私法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认定是合法的。
我国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纳入金融管制,由作为政府部门执行金融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规定,并以规章的形式予以取缔,与法律精神不符。
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上列任何情况之一。
原先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就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即使是变相借贷融资也是不允许的。
从立法角度看,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并不属于合同法所说的;行政法规;,仅仅属于;规章;而已。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意思表示,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不造成合同必然无效,这也是保障社会基本经济秩序稳定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体现。
企业之间的接待行为有利于经济发展
虽然有上述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予以禁止和取缔,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却在屡禁不止的呈现发展趋势,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金融形势的膨胀,企业之间的借贷出现了许多的新形式,或者说是;变相;的借贷。如私募基金等。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也对此予以了充分的注意,在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反映了有关管理部门在这一行为性质上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觉得从法理方面或者从有利于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讲,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为宜。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之前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但二者区别甚大,不容混淆。
定金合同是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且为诺成式的协议。
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给付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预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帮助,预付款的给付本身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
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迟延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无论是由于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收受方均座如数退还预付款。
定金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各类合同,而预付款的适用则存在不少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