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张家窝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金独任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5月发生借贷关系,其后找被告要钱,被告一直称财务无款,并承诺有款即还。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借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61700元。
被告辩称: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借款本金 实际是47461元,其余的均是计算复利及高利得来的,超过的部分不予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6年5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据此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61700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有异议,对该证据证明的目的有异义,认为借条的来源是计算复利得来的,不受法律保护,该借款中含有工资款转入的工资款。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有一组,2000年11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据此证明被告收到原告集资款2万元的事实。第二组,1997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据此证明被告收到原告集资款2万元的事实。第三组,2000年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7461元系工资转入的集资款。第四组,证账凭证一份,证明目的同第三组相同。第五组,集资及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该借款是投资款、集资款、工资转入等三项按复利计算得来的数额,投资和工资不应计算利息。第六组,原告的承诺书一份,证明有2万元公司并未收到。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义,对其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认为,所有款均为借款,都是按二分计算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承诺书上载明的2万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顺借的,实际上只借给他1万元。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该证据载明的欠款数额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所证明的目的部分予以采信。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7年9月10日、2000年2月21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计4万元。该二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还。
另查明:2000年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上载明的7461元系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款;原告承诺书上载明的实际另外借款1万元系王保顺的个人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 有随时还款的义务。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利息计算单,但其中的利息计算方式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6.17万元的 请求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考虑到借款时间及被告2006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的收条 为月息二分计算的,故原告的借款按月息二分计算较为公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中的461元系告欠原告的工资款,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王保顺向原告借款1万元系王保顺的个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某某集团商丘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6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承担565元,被告承担1200元。
如果就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后一方提起了借款诉讼,在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之后债务人仍然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
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
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有财产偿还的,直接划扣、冻结借款人的存款、债权基本等财产,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可对其名下的房屋等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费用在执行后才交纳,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费,执行中和解的也可以协商决定,收费标准如下: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诉讼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同样的,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执行费,强制执行费的收取数额主要依据执行的标的额来计算,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对应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比例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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