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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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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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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0日 来源:张家窝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张家窝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潘星光律师,张家窝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在签订了合同以后,并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的,要符合规则才可以解除。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是怎样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愈期交货,只负违约。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权的主体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合同的签订与解除都是要经过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才能生效的,单方的合同解除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现。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1、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4、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 实体方面包括:


  ①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②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③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④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⑤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⑥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程序方面包括:


  ①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②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③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但这里的违约仅指法定违约,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


  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的全部内容。合同既然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需履行合同中所需履行的约定,单方的解除理应让另一当事人知晓。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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