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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相关知识:土地补偿合同违约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有哪些常见的违约行为,应该如何承担违约
一、有哪些常见的违约行为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2、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二、应该如何承担违约
违约的形式,即承担违约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据此,违约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形式。
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约行为;
②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守约方的请求一般应当明示地通知违约方,但通过主张抵销等行为,一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③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无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不能履行,都不可以再发生继续履行的承担。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限期履行。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况
①不能履行。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问题。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合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一般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指对标的物若进行继续履行的话,其代价过高,可能超过合同的牟利等情况。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履行的要求。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④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继续履行的,而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
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实在困难的。比如适用情势变更场合,如果继续要求承担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形式。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发现对方做了一些违约行为,自己不是很确定的情况,可以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明,然后拿给专业的律师过目一下,让律师来看看是否真的违约。面对常见的违约行为或是出现违约如何去承担相应的法律,可以来问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