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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省份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谁
不同省份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按照合同当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进行管辖,还有一种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来进行起诉,找准法院进行起诉的话是非常重要的,他也是前提步骤。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合同法中,却有不同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却是一般规则。那么,确认合同履行地就是解决管辖问题首先要做的工作。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呢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二、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因为相关的合同诉讼方面的纠纷的话,涉及到的地域差别都是比较大的,毕竟现在的商业活动都是在不同的省份之间来进行的,因此发生一些具体的纠纷的时候,就不知道找哪一个法院来进行诉讼了,有一些在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就比较容易了。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法律或约定根据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仓储合同不履行的表现,不以明示为限,单方毁约、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应当交付的仓储物作其他处分等,均可以推断为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如存货人在储存期间届至时,保管人履行了储存与保管义务后,不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返还仓储物或将仓储物挪作他用等。如果仓储合同的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赔偿其损失。
2.履行不能
仓储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无力按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履行不能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如仓储物因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由于主观过错而不能履行义务,如保管人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履行不能的情况自仓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的,则为原始不能;如果是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才发生的,则为嗣后不能,如仓储物于交付前灭失。如果仓储物只灭失部分,则为部分不能;如果全部灭失的,则为全部不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为事实上的不能;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为法律上的不能。
仓储合同不同种类的履行不能,其后果亦不相同。但总的来说,除自始的客观不能及原始的法律不能外,其他各项履行不能,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由于保管人的违约导致履行不能,存货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违约。如果是因存货人违约导致履行不能,保管人可追究其违约。
属一时履行不能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追究义务人的违约;可以继续履行的,则可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迟延。
3.履行迟延
因可归责于义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为履行迟延。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仓储物,存货人未按时将货物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仓储费用等行为均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具有以下特征:
①义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②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则属于履行不能;
③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义务人履行迟延,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的未履行,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义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履行不适当
履行不适当,即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在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的出库等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即属不适当履行。由于履行不适当不属于真正的履行,因此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正,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之前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仓储合同中仓储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还是归存货人,只是暂时转移了货物的占有权。而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则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