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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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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公布?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张家窝律师
[导读]:  宋律师,张家窝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

 宋律师,张家窝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公布?

  企业不依法参加社保或者不缴纳社保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严重情节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具体由哪一级人社行政部门来实施下面就由为您一一介绍。


  哪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公布


  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具体由哪一级人社行政部门来实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都对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上诉人:王锐,男,


  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海南师院聘用人员,住海口市新华路市政府大院24栋203房。


  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


  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政益,该院后勤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琼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王锐被聘到被告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双方以及原告原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是国家干部方可借调聘用,聘用期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止,若工作需要可续订合同或办理调入手续,原告在合同期内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8月22日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在审理中,经查原告王锐提交99年7、8月和2000年1、3、4、6月考勤情况表系在2000年7月接到解聘通知书后要求由学院宣传部某工作人员擅自一次性为其填写。被告已给原告发放了1999年9月份工资。原审认为,原告系经原工作单位认可其身份为国家干部方可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的,但原告的工作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及其组织关系均未正式调入被告单位,且原告及其原工作单位在1997年与被告续签的劳务合同中约定原告的社会保障费由原告原单位负担。故被告对原告的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没有承担的义务。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的"义务服务"中,被告确定原告工资为274.5元,原告无异议,不属克扣工资,但其标准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1999年度该琼山地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300元,应予以补足。原告王锐97年至98年在学院艺术系代课系占用宣传部正常工作时间不属加班加点,且被告对其已发工资,原告请求补发代课酬金不符合法律、法规,且已超过劳动争议时效,不予支持。被告已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35.5元,原告主张支付解聘补偿金及赔偿之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给原告王锐工资人民币25.5×23=585.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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